对于涉及到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
取保候审申请事宜,相关人员应首先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居住地的公安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无论是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均具有决定是否对
涉嫌犯罪者进行取保候审的权力。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存在符合上述条款中所述任何一种情形的情况下,便有资格申请实施取保候审。而取保候审则需要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执行。因此,相关人员在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时,必须向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同时还需附上相关的申请材料以及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