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债务未达到履行期限前,
债权人是无权扣押
债务人的财务物资的。
只有在债务到达履行期限时,债权人方能依法行使
留置权,对已届清偿期的
债务承担追索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条款,如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到期债务,则债权人有权利将其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予以扣押,进而享有在此类动产上的优先受偿权。
上述条款中提及的债权人即为留置权人,而其持有的动产便是留置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