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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宣布
婚姻无效将产生以下
法律效力:
首先,被判定为无效的婚姻关系,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即其始终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其次,对于
虚假婚姻关系中的
当事人而言,他们并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再者,如果在
同居生活期间积累了一定的财产,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这部分财产;
然而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则根据人民法院参照无过错方原则进行判决以维护公平正义;
最后,对于因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必须
保证不会侵犯到合法婚姻关系中任何一方的
财产权益。
另外,当虚假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有婚后生儿育女的情况,应适用我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来规范双方之间的亲子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