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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有哪些

任何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若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婚姻登记管理机构将予以拒绝办理:
1、男女生并非出于自身意愿而自愿缔结为夫妻关系;
包括在其中一方抑或双方于结婚之际遭受到胁迫以及欺骗;
2、或者是其中一方甚至双方已经拥有缔结婚姻关系的事实;
3、再者就是男女双方之间存有直系亲属关系亦或是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关系;
4、另外,也是最基本的要求,即男女双方需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法定适婚年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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