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欲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的
当事人若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
婚姻登记管理机构将予以拒绝办理:
1、男女生并非出于自身意愿而自愿缔结为夫妻关系;
包括在其中一方抑或双方于
结婚之际遭受到
胁迫以及欺骗;
2、或者是其中一方甚至双方已经拥有缔结婚姻关系的事实;
3、再者就是男女双方之间存有
直系亲属关系亦或是三代以内的
旁系亲属关系;
4、另外,也是最基本的要求,即男女双方需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法定适婚年龄。
《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
禁止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