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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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安置房转让
1.夫妻双方达成一致转让意见,签订转让合同,明确转让价格、付款方式等条款。
2.买卖双方共同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过户手续,提交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书、转让合同等相关材料。
3.等待登记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完成产权变更登记。
(二)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安置房转让
1.在合同中明确取得证书后协助过户的条款,保障受让方权益。
2.若为夫妻共同财产,转让前对财产进行分割,明确各自份额,避免后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1.离婚时转让安置房,先明确产权归属。有不动产权证书的,转让流程和普通房产差不多。夫妻先达成转让共识,签合同明确价格、付款方式等,接着双方到登记机构办过户,交身份证、证书、合同等材料,审核通过就完成产权变更。
2.没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转让有风险,可能无法马上过户。转让时合同要写明取得证书后协助过户,保障受让方权益。若为夫妻共同财产,转让前先分割,明确份额防纠纷。
结论:
离婚时转让安置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按普通房产转让流程操作;未取得证书的转让有风险,需在合同中明确过户条款,且夫妻共同财产转让前要分割。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对于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安置房,其转让遵循物权变动规则。夫妻达成一致转让意见并签订合同,明确关键条款,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受法律保护。之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完成产权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才合法转移。而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安置房,因物权未完全确定,转让存在不能及时过户的风险。在合同中明确取得证书后协助过户条款,是为保障受让方基于合同产生的合法权益。若安置房为夫妻共同财产,转让前进行分割明确份额,可避免因财产权属不清引发后续纠纷。如果在离婚转让安置房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离婚时夫妻转让安置房,关键在于明确房屋产权归属。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转让按普通房产流程进行。夫妻先达成转让一致,签订合同明确价格、付款方式等,随后买卖双方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过户,提交身份证、证书、合同等材料,审核通过后完成产权变更。
2.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安置房转让有风险,可能无法立即过户。转让时要在合同中明确取得证书后协助过户的条款保障受让方权益。
3.若安置房为夫妻共同财产,转让前需分割财产明确各自份额,防止后续纠纷。
建议:转让前务必确认房屋产权状况;签订详细严谨的转让合同;涉及共同财产转让,提前做好财产分割。
法律分析:
(1)离婚时转让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安置房,夫妻需先达成一致转让意见,签订包含转让价格、付款方式等条款的转让合同。之后买卖双方共同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书、转让合同等材料申请过户,审核通过后完成产权变更登记。
(2)对于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安置房转让存在风险,可能无法立即过户。转让时需在合同中明确取得证书后协助过户的条款,保障受让方权益。若安置房为夫妻共同财产,转让前要进行财产分割,明确各自份额,防止后续纠纷。
提醒:转让安置房时要留意产权状况,未取得证书转让需谨慎。夫妻共同财产转让前务必做好分割,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律师解析 军人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等分割。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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