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我们所称的
承包方债权优先受偿权益亦称为优先受偿权。
它具体表现为当发包人未能支付特定的
建筑工程价款,并且经明确确认该建筑
工程款已经达到清偿期限之时,
承包商有权同发包人协商以该建筑工程作价置换,从而实现对该折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利。
这种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特权,适用于特定
债权人在各类债权人中的优先地位,更显而易见地是在各类
物权人之间的优先性。
《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
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