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设定取保候审之期限最远不能超出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内,取保候审之事项不得中断,有关案情之调查,
起诉以及审判工作仍需继续进行。如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发现不应追究
刑事责任或
取保候审期限已至,应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事宜必须及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及相关单位。然而,法条之中并未明确规定取保候审解除之具体流程与时间限制,故而无法提供确切的流程时间。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之最长时限为十二个月,超过此期限者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至于具体的解除流程与时间,可能因案件具体情况及
司法机关内部规定的差异而有所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