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及相关
法规的规定,倘若某个体明悉他人正透过信息网络施行
犯罪活动,却依然为之提供核心技术支持或者援助,并且此种行为性质恶劣,那么这位
当事人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的
刑罚,同时还需承担
罚金的
处罚。若涉及到
单位犯罪,则该单位将会受到罚金的惩罚,而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
直接责任人,也将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若组织者的行为满足了上述法律条款中“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却为其
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协助,
情节严重”的条件,那么组织者就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刑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处罚。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仍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情节来决定,其中包括组织者的
犯罪动机、手段、所产生的后果、是否存在
自首、
立功等情节,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减轻或者
加重处罚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