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在特定条件下的
传唤情况需视实际情况而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取保候审属于
刑事诉讼实施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手段,以确保在
司法程序中涉案人员能够在无需关押的前提下,参与到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之中。然而,此项
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在
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必须对被取保候审者进行传唤,但依据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及实践经验来看,为保障
诉讼流程的顺畅进行,侦查机构往往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对被取保候审者进行传唤。若有必要让被取保候审者
协助调查或出席法庭作证,则可能会采取传唤的方式。因此,是否对被取保候审者进行传唤,应由负责处理案件的
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需求与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