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嫌疑人在
刑事拘留之后能否获得
保释,需视具体情节而定。若嫌疑犯可能面临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刑罚处罚;或嫌犯可能会被处以
有期徒刑等更重
刑罚,且于
取保候审期间并无引发社会危害性的可能性;抑或是嫌犯具备严重疾病以致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女性嫌犯正处于孕期或是哺乳期间,并且在取保候审过程中也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又或者是嫌犯的
羁押期限已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理完毕,为此仍然需要进行取保候审的情况下,嫌疑犯便能够有机会申请得到保释。因此,只要嫌犯满足上述如上条件中的任何一项,理论上都能提出保释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