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倘若涉及到的相关人员在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活动时,仍然为其实施
犯罪行为提供技术上的支持或者协助,并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话,那么他们有可能面临着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刑事处罚,同时还需要承担
罚金的
民事责任。若这一行为属于
单位犯罪范畴,则应对该单位处以罚金的
行政处罚,同时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也应按照上述第一款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而当这些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
犯罪法规时,则应当依照
处罚更为严厉的那一项规定来确定罪行并予以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