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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几个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规定,取保候审的对象需要符合以下四项条件:
首先,该人或嫌疑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潜在的危害性;再者,若当事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自身婴儿阶段,此种情况亦应实行取保候审措施,从而避免对社会造成不必要的风险;
最后一项要素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过羁押期,但相关案件尚待审结,因此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以确保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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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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