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在以下各种情形中,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均具备
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
首先,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是独立适用并执行
附加刑的;
其次,如果所犯下的罪行将面临
有期徒刑及以上
处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则不会对其本人或社会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再次,如果身患严重疾病导致肢体功能障碍,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以及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同样只要采取取保候审便不会对其本人或社会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最后,如果
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上述各项情形,向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