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身患重症及生活无法自理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但需确保在实施此类措施后,不至于引发社会
公共安全风险。换言之,若有个体因严重疾病而导致生活无法自理,同时经过评估,其在
取保候审期间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则该人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