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获得
取保候审期间内,
当事人需严格遵循相应的法律
法规及执行机构的相关要求,无经批准许可,不得擅
自离开所属地级市或县级行政区划。若当事人在此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则执行机构有权取消其先前获得的取保候审资格,并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更改实际执行的
强制措施,甚至可能涉及到
逮捕等更严厉的措施。然而,是否进行逮捕行动,还需依据具体案情以及法律条款加以判定。一般来说,在被相关部门召唤之后,当事人如能遵守
取保候审的规定,便不太可能立即面临逮捕的风险,除非存在其他严重
违法行为或者充足的
证据显示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但若当事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那么执行机构就有可能考虑取消其取保候审的资格,并对其实施更为严峻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