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明文规定,
盗窃行为方能构成这一
犯罪,其必要条件包含了
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产的举动;此外,如若
情节严重,例如盗窃次数过多、侵入住户进行盗窃、持有武器进行盗窃、从非公开场所(如:车内、口袋等)实施盗窃等情况,均将被视为更为严重的
刑事犯罪。虽然这部法律并未硬性规定盗窃罪的成立必须达到
数额较大的标准,然而,对于盗窃行为的严重程度而言,盗窃数额确实起到了决定作用。在此基础上,虽然该法条款文中并无明确指出盗窃罪的既遂是否需要满足数额较大的条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以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数额较大往往被视为判定盗窃罪既遂的一项关键指标。倘若盗窃行为未能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那么它很有可能无法构成盗窃罪的既遂,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就不会构成其他犯罪或
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