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单位作为
法人组织本身,不能单独成为
盗窃罪的加害人主体。因为盗窃行为是由自然人实施的。然而,若单位内部的某位自然人以代表单位之名,从事了盗窃活动,并且这一行为旨在为单位谋取利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可能会因为共同参与实施了盗窃罪而构成
共同犯罪。至于单位究竟是否真的构成
犯罪,需要通过深入研究案件的各个细节,如盗窃的财物价值、次数以及所采用的手法等等,再与中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相参照,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假如单位的行为确实符合了盗窃罪的所有构成要素,同时涉及到的财物价值又达到了一定程度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就有可能面临
刑事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