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若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自身情况下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单独适用
附加刑;亦或是处于可能被判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采用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威胁的境况,以上种种皆可
申请取保候审。在此过程中,取保候审的执
行权归属于公安机关。关于“花钱取保候审”这一说法,尽管法律并未明确禁止以缴纳
保证金等方式获得取保候审,然而,取保候审的决策应基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实际状况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确保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威胁。若仅因金钱支付便给予取保候审,恐将引发公众对于司法公正性的质疑。因此,取保候审的决策应全面考量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
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悔过表现等多方面因素,而非仅仅关注金钱因素。总而言之,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花钱取保候审并非不可行,但取保候审的决策必须建立在法定条件和具体情况之上,绝不能仅仅因为金钱支付就轻易做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