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取保候审乃针对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在特殊情况之下所可采用的一种强制手段。本条
法规详述四类情境,然而并未明确表述是否需进行
传唤。据了解,传唤乃是
刑事诉讼程序中所实施的必要措施,一般情况下是指法院、检察院抑或是公安机关在审理案件期间,为了深入调查事实真相,倾听各方观点等目的,依照法律规定依法通知
当事人到达指定地点接受问询或参与
诉讼活动。若被传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法条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并且采取取保候审并不至于引发社会安全隐患,那么他们便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反之,倘若不满足以上条件,或者采取取保候审可能导致社会安全风险,那么他们可能无法获得批准取保候审。因此,是否需要采取取保候审须视具体情况而定,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犯罪行为性质、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要求等诸多因素。若被传唤的当事人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要求,他们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如若不然,那么他们可能无法获得批准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