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通常应用于特殊类型的
侵权责任范畴之内。
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可作为免除承当
民事责任的理由或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受害方
当事人自身存在过错、受害方主观上故意造成后果、因第三者的行为所引起的损失、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正当防卫措施的实施以及
紧急避险情形下的行为。
关于特定侵权责任是否能够援引免责条款,现有法律并未予以明确限定,因此,在适当时机和条件之下,对于特殊类型的侵权责任,亦可考虑运用上述免责事项作为辩护依据,以降低或避免与权益受损方产生过多的
经济赔偿纠纷。
若受害方当事人对于某一损害后果的发生或其程度加重负有明显的过失,法院有权适度降低加害方应承担的
民事赔偿责任。
但如果损失系因受害方主观上故意造成,那么加害方无需对此负责;
反之,若
财产损失系由第三者的行为导致,第三方应对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
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