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宣告破产后,将对其财产进行全面的清理和结算,这其中必须通知所有
债权人相关事宜。
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在于结算后须对企业所负之债进行清偿处理,为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障与落实,有必要让各债权人了解到该企业已正式进入
破产程序。
而已得知此消息的债权人便需毫不犹豫地积极主张自身所属债权,同时企业亦应依据债权人所提出的债权金额予以妥善清偿。
如若存在未能足额偿还的债券款项,已经
申请执行的债权人有权申请参加到分配过程之中,以便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获取优先受偿的权益。
《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
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