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累犯的设定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首先,前科和现犯皆属于对国家安全的侵害行为。
(二)
其次,无论在前罪案件中被判处何种形式以及多大程度的
刑罚,都不对后罪案件中判处
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三)
最后,只要构成了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特别累犯,就无需考虑前后两桩罪行所间隔的时间长短这一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特别累犯”,意为于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案件中受到过
刑法惩罚,且其刑期已满或获得赦免之后,在稍后任意时期再次实施同样类型的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活动的被告人。
《刑法》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
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