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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特别累犯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特别累犯的设定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首先,前科和现犯皆属于对国家安全的侵害行为。
(二)
其次,无论在前罪案件中被判处何种形式以及多大程度的刑罚,都不对后罪案件中判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三)
最后,只要构成了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特别累犯,就无需考虑前后两桩罪行所间隔的时间长短这一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特别累犯”,意为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中受到过刑法惩罚,且其刑期已满或获得赦免之后,在稍后任意时期再次实施同样类型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被告人。
《刑法》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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