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并非必须以
书面形式呈现。
在人们缔结
合同关系时,他们可以选择使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任何其他非传统的方式进行签订。
所谓“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以及其他所有能够以物质形式真实反映其承载内容的媒介。
而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尽管不能直接形成实体文件,但它们可以通过相应技术手段实现这一目的,即能以有形方式表现所载内容,并且可以依据需要随时调取查阅,因此也被纳入了书面形式的范畴。
《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