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一方有故意藏匿、恶意转移、肆意变卖、严重损坏或任意浪费夫妻共有的财产等行为,甚至故意制造
虚假的
夫妻共同债务以图侵吞对方的财产者,在面临
离婚局势并需要进行
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时,此种情况将促使法官对上述一方采取相应的惩罚性措施——诸如减少其应得的财产份额甚至直接不予分配。
2.倘若由于以下所列举的某项情形而导致了夫妻关系破裂,那么在
离婚诉讼中,无过错一方有权向法院提出要求,要求责任一方承担相应的
损害赔偿责任:
(1)存在
重婚行为;
(2)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3)实施
家庭暴力行径;
(4)参与虐待、遗弃自家成员的行为;
以及(5)犯有其他严重过失。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