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关系走到尽头面临
离婚之际,关于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所提供的、最初属于其个人的财产部分,其原则的
处理方式是不予进行分配和分割的,原因在于,离婚主要涉及到的乃是双方的
共有财产的归属划分问题。
然而,若在此情况下,某一方希望在离婚过程中将原本归属于自身的财物份额向另一方平均分配,那么从法律层面上来讲,这种想法也是可被接纳的,毕竟作为自然个体的人拥有自由处理自我财产的权益。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