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标
准合同中的下列各项条款被视为无效:
(1)提供标准合同一方以不合理的方式免除或降低自身应有责任、增加对方承受的负荷、制约对方的基本权利的行为;
(2)为对方设置明显且单方面的限制;
(3)与合同内容有关的条款导致对另一方身体或精神上伤害,以及因故意疏忽或严重过失引发的
财产损失进行免责处理;
(4)由无
民事行为能力者签署的合同;
(5)签署人与对方在
虚假意愿基础上达成的交易协议;
(6)违反现行法律
法规的最基本规定;
(7)背离社会
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原则;
(8)签署人与对方出于恶意而共同妄图利益连结,对第三方合法权益形成侵害。
《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
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