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合法组建家庭之后所签订的财产协议,其有效性需满足如下三个基本要求:
首先,协议双方均应具备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双方在书写协议以及确立协议内容的过程中,应当展现出真诚且真实的意思表示;
最后,该协议内容不得与现行法律体系以及国家行政
法规所设立的强制性规范相冲突,亦不可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和道德准则。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男女双方有权就
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的所有权问题进行自愿、平等的协商和约定。
因此,对于夫妻而言,他们在婚前便可确定各类财产的所有权及分配方式。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