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所有权与
土地使用权同步
抵押”之基本原则,乃是房地产抵押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重要法则。
该原则主要体现于以下两大层面:
1)对于基于法律程序所获得的
国有土地之上的房屋进行
抵押贷款时,无论是何种形式的抵押,都应连带其占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同作为
抵押物。
正如我们常说的“地随房走”的原则所表达的那样;
2)而当面对以出让方式所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活动时,也需要在抵押期间附带着将该国有土地之上所有的房屋同时作为抵押物,这正是所谓的“房随地走”的原理所在。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