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对于失踪者所遗留的财产,可根据其法定
近亲属的意愿或其他人的求助,交由个人管理。
通常情况下,这些财产会由失踪者的合法配偶、成年且具备
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父母,或具有承担此类责任和义务的其他个体进行托管。
若在代管过程中出现了
纠纷或前述各类人员无法胜任托管工作时,可由人
民法院行使权力,从中指定新的财产管理人代替原有的人员。
《
民法典》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