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父母无法承担起对孩子的
抚养责任时,以下几个措施可以考虑实行:
首先,若生父母无能为力抚养其子女,可由其
直系亲属与朋友代为履行此项责任;
同样地,对于那些有经济实力的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而言,倘若父母已经去世或无力抚养他们的孙子孙女,也负有为这些年幼孩子提供抚养保障的责任和义务。
其次是,若是某位生父母遇到了极为严重的经济困境从而使其无力抚养子女,则可将孩子交
由他人领养。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
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