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婚姻的嫁妆是在婚前由女方家庭所
赠予给女方的礼物,因此,这部分资产通常并不被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而更倾向于视为属于女方本人的
个人财产;
然而,若该嫁妆是在夫妻双方完成
结婚登记手续之后,男方家庭向女方赠送的,并且赠与人并未作出任何表明只将此财物赠送给女方个人的声明或指示,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该嫁妆便应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另外,如果赠与人有明确的表示,仅将该嫁妆赠送给女方一人,那麽,该嫁妆仍将被确认为是女方的个人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