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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时,有胎儿是否应保留其继承份额

遗产分配过程中,倘若涉及到尚在母体内尚未降生的胎儿的权益保障,应当预留下必要的份额以供其继承
针对胎儿诞出之后能否实际享有从遗产中的受益权利这一问题,我们将具体讨论辨析以下两种可能情状:
首先,若新生儿出生之际依然存活,那么此时,该胎儿便已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生命个体,具备了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的资格与条件。
相应地,为其预先预留的遗产份额也转化为婴儿本人的财产权利,并且可以交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妥善保管和管理;
其次,假使胎儿在出生时刻呈为死胎状态,无法实现继承遗产之目的,这类事先预定的留存数额将会依据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进行分配与处理;
至于
最后一个情况,胎儿若是在诞生以后但不久就失去生命,那么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将由婴儿的唯一继承人——其父母——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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