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夫妻共同财产的
处理方式,倘若仅仅是出于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用途,或者涉及到的金额较小,那么其中的一方有权独自处置这些财产,并且无需得到另一方的事先授权或者同意;
然而,若是处置行为超越了日常生活所需,或者该等财产的金额达到一定规模,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做出处置决定,必须在与伴侣进行充分讨论、达成共识后方能实际操作。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