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针对冲击警察的行为,若其表现为使用
暴力或威胁手段阻挡妨碍
国家公职人员有序履行职权的进程,便有可能被判处妨害公务罪。而倘若此类冲击行为逾越了暴力范畴,达到了暴力攻击的程度,且在警察严格依照法律进行职务执行的过程中发生,那么,依据同款法令的最后一项规定,则有可能被判定为
袭警罪。至于具体的定罪与
量刑,需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院的最终裁决予以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
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
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