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关于
贪污罪的
追诉期限会依据贪污的金额及情节之轻重而有所区别。若贪污金额达到较大标准或者存在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那么其追诉期限将为五年;反之,若贪污金额庞大或者存在其他极其严重的情节,那么其追诉期限则为十年;然而,若贪污金额极为巨大或者存在其他极端严重的情节,那么其追诉期限将升至最长——二十年。在
贪污行为多次发生且尚未得到妥善处理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应按贪污总额进行累计
处罚。故此,贪污罪的追诉期限应根据具体案情予以确 定,但原则上不应超过二十年的法定最高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
罚金。
(二)贪污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三)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
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人
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
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