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明确规定,
刑事案件中宣布
逮捕的具体条件主要包含有以下三点:首先,如有充分
证据能证实
涉嫌犯罪事实存在且可能会面临
徒刑以上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次,如果通过取保候审措施无法有效防止其可能导致的社会危害性的情况发生,则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也需实行逮捕:1)存在会再次进行
犯罪活动的可能性;2)具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实际潜在风险;3)可能破坏或
伪造相关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
串供;4)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施加报复行为;5)意图自杀或
逃逸。最后,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有
犯罪事实存在,可能会被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可能会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且曾有过
故意犯罪记录或身份尚未明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应依法予以逮捕。此外,若被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
情节严重的,亦可依法对其实行逮捕。在做出是否逮捕的决定过程中,必须综合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犯罪性质、情节,以及他们是否愿意认罪并接受
处罚等多方面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
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