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91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若认为有必要在
拘留期限届满前
逮捕某名
被拘留者,必须提前向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请并得到其的批准,而且申请的周期应控制在
拘留后的3个自然日内。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流窜
犯罪或者
多次作案等复杂案件中,公安机关可以适当延长审查及批准的时间,最长可以延长到7个自然日后再做决定。另一方面,对于
结伙作案等严重怀疑对象,公安机关则有权将审批准时限进一步延长到最多达30天。当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
递交了提请
批准逮捕书之后,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申请后的7个自然日内做出具体的裁决,是批准还是驳回所申请的逮捕。如果人民检察院没有下达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按照通知要求释放相关人员,并同时将此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以备查验。因此,从理论上讲,参与传销活动的
违法分子在
刑事拘留期结束之前就有可能被释放出来,实际上他们能不能在这个期限内获得释放,主要看公安机关什么时候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和人民检察院最终做出哪些决定。假如人民检察院拒绝批准逮捕的话,这名
犯罪嫌疑人必将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获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