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
犯罪主体涵盖了所有涉及拐卖行为的人员,这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实施拐骗、
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以及中转妇女、儿童等行为的人员。这些
行为人既可能是单独行动的个体,也有可能是
犯罪团伙中的一员。值得注意的是,犯罪主体并不仅限于特定的社会地位或者职业,只要符合法定的
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
暴力、
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