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明确规定,对于涉及拐卖妇女和儿童罪的
犯罪行为,其
法律制裁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基本
刑罚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在此基础之上可以附加
罚金作为惩罚措施。然而,在法定情节中有加重情节出现时,例如拐卖行为致使三名及以上的妇女和儿童受到影响,或对被拐卖的妇女实施了奸淫行为等,则刑罚将进一步加重,可能达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没收
个人财产。若情节极其恶劣,甚至可能面临
死刑的严厉惩处,并且在
执行死刑后还要没收全部财产。当拐卖妇女和儿童的行为未受到任何阻碍,即没有采用
暴力、威胁或麻醉等手段来
绑架妇女和儿童,亦未发生偷盗婴幼儿等加重情节时,原则上应适用的基本刑罚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若
行为人具备其他减轻情节,如主动向
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积极
赔偿受害者损失等,则可能获得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机会。总而言之,拐卖妇女和儿童罪的基本刑罚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若行为人未采取加重情节的手段,则原则上应适用此基本刑罚。而在存在加重情节或其他减轻情节的情况下,刑罚将会相应地加重或减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
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