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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用卡交易诈骗罪的定罪依据是什么

定罪的相关依据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一百九十六条所阐明的细则,具体涵盖了信用卡诈骗罪的规范构成要件以及相应的刑罚份额。依照此条款,若有人涉及使用伪造信用卡及已失效的信用卡进行欺诈行为,或是盗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实现不当目的,乃至恶意透支累积的金额达到一定程度,都可能触犯信用卡诈骗罪。对于刑罚的具体程度则会由诈骗金额的多寡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而决定。倘若诈骗金额庞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犯罪者可能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然而,若诈骗金额极其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那么犯罪者将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其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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