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第二百六十三条的明确界定,
抢劫罪乃是一项极其严重的
刑事犯罪案件,通常而言,
犯罪行为人均应对其行为所引发的
刑事责任,如
刑事惩罚等等,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法律制度亦给予了一些特殊情形下的罪犯与受害者达成和解的机会。若双方能够就
损害赔偿、
恢复原状以及诚挚道歉等事宜达成一致共识,且该和解内容既未
触犯法律具有强制性的规定,亦不会对国家、社会或其他人造成任何权益损害,那么这样的和解便有可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接受。然而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是,鉴于抢劫罪的性质及其严重程度,仅凭和解手段无法完全摆脱刑事责任的追究。受害方有权要求对犯罪行为进行刑事
追责,同时亦可提出
民事赔偿请求。倘若和解协议中涉及到刑事责任的豁免条款,那么此类和解协议可能需经由司法机构的严格审查及批准后方可生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针对抢劫罪的和解问题,
司法机关将根据具体案情作出是否接受和解协议的决定。总的来说,抢劫罪在某些特定条件下确实存在达成和解的可能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刑事责任的豁免,而仍需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和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