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抢劫罪特指由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方式实施的强制性夺取他人公私财物的
犯罪行为。若有人向他人索求一元钱,同时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
违法手段,并且所涉金额达到了抢劫罪的法定
立案标准,那么此类行为便有可能被认定为抢劫罪。然而,若仅仅是向他人索要一元钱,而未采用任何暴力、胁迫或其他非法手段,那么此种行为并不符合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值得强调的是,
抢劫罪的立案标准往往与一定的金额挂钩,如超过1000元人民币等,因此,一元钱通常情况下并不能满足抢劫罪的
立案要求。综合上述分析,是否构成抢劫罪主要取决于
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非法手段以及所索要的金额是否达到抢劫罪的立案标准。若一元钱的索要行为并未采用非法手段,且所涉金额尚未达到立案标准,那么该行为将不构成抢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