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第三百八十九条所载明,
行贿罪系指个人或公司企业等组织,为了获取本不应得到的利益,而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提供财务的
违法犯罪行为。然而,此项法律条款并未对向
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少量财物的情况是否构成行贿罪做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决,需要综合考虑给予财物的数额、动机、手段以及是否存在谋求不当利益的意图等多方面因素。若涉案财物价值仅为200元,且无确凿
证据显示其目的在于谋求不当利益,那么就有可能无法被判定为行贿罪。反之,若涉案财物价值较高,或者有充足证据证实其目的在于谋求不当利益,那么便有可能被判定为行贿罪。因此,对于是否构成行贿罪的问题,必须结合具体案情进行深入分析,而非仅仅依据财物数额作出简单判断。若涉案财物价值确实较低,且无其他证据显示其目的在于谋求不当利益,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或许无法被判定为行贿罪。但是,若涉案财物价值较高或有其他证据显示存在谋求不当利益的意图,那么便有可能被判定为行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