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所明确规定,
减刑的适用必须满足四个基本条件:即罪犯在服役期间认真遵循监规纪律、积极投入到教育改造之中、具有真正诚恳且积极的悔过表现或者立下了显著性功劳,同时还应该满足其中至少一项重要的
立功表现。而对于涉及强奸罪的罪犯来说,他们若能在此期间充分满足这些条件,如同尺子一样精准地遵守规章制度,全心全意接受教育改造,同时具备诚实悔过的行为表现或者立下了显著性的功劳,那么从理论上来讲,他们是完全有资格提出减刑申请的。然而,由于强奸罪属于性质极其恶劣的性侵犯
犯罪,其减刑申请可能会面临更为严格的审查程序,以确保司法公正并获得广大社会公众的认可与支持。因此,能否成功获得减刑,最终还是要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罪犯自身的表现进行全面评估和综合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