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详细规定,对于犯下
非法拘禁罪行被认定为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罪犯,其
追诉期的最长期限为五年。换言之,只要这类当然是指在非法拘禁罪行发生之后满五年整的时间里,国家法部不再进行追究。然而,若超越此期限,基本上将不再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存在某些特定情形而又有足够的理由令人认为有必须进行追诉的话,那么就得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核准并依照相关程序来处理此事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
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