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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否会电话告知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相关人员采取拘役措施时,理应于执行该行动之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捕者被拘留的情况告知其直系亲属,当然,若遇无法通知的特殊事件或存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及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为维护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通知可能会构成阻碍,则可暂时放弃公告职责。因此可以明确,在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案情须通过电话方式通报予被拘留者的近亲,除了宪法法规规定的特例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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