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相关人员采取
拘役措施时,理应于执行该行动之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捕者
被拘留的情况告知其
直系亲属,当然,若遇无法通知的特殊事件或存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及恐怖活动
犯罪等情况,为维护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通知可能会构成阻碍,则可暂时放弃公告职责。因此可以明确,在通常情况下,
刑事拘留案情须通过电话方式通报予被拘留者的
近亲,除了宪法
法规规定的特例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
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