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乃是一种十分具体且明确的
犯罪行为形式,理所当然地具有未遂的可能性和现实性。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表述,
犯罪未遂乃是指犯罪
行为人已然展开犯罪行为,然而因受其自身无法控制的因素影响,最终没有实现预期目标的情形。而在聚众斗殴罪这一范畴内,倘若参与
斗殴的各方已经做好充分准备,包括选择合适的场所以及携带必要的武器装备,同时也已经实施了实质性的斗殴行为,却由于警方及时介入、其中一方主动放弃等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斗殴未能顺利进行完毕,那么这种情况便可以视为犯罪未遂。对于这类犯罪未遂案件,我国法律给予了适当的宽容处理,即允许对涉案者从轻或减轻追究
刑事责任。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肯定地说,聚众斗殴罪确实包含有未遂的
犯罪形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
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