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实施
绑架行为,并且以勒索财产为主要目的者,应当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且因其
犯罪性质和情节轻重各异,适用不同的
量刑幅度。倘若作案人旨在通过威胁或强制方式向对方勒索财务,又或是挟持他人以达到威胁目的并以此要求得到自己想要的任何物品,那么这样的行为便构成了严重的绑架罪行,将会面临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要缴纳
罚金或者被
司法机关没收全部财产。而对于那些情节稍显轻微的绑架案件,被告人将会受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法律制裁,附加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更为恶劣的情况当属在实施绑架过程中谋害
被绑架人性命或者蓄意对
受害人造成重大
人身伤害,从而导致他(她)死亡的情况,这类罪犯必须接受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的法律严惩,并且需要将他们个人名下的所有财产上缴国家。综述来看,实施绑架勒索财务的行为完全符合相应法律条款所设定的绑架罪的
犯罪构成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
绑架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