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明文的法律
法规规定,当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接到关于改变
强制措施的申请时,应该在短短的三个工作日内给出明确的决策。因此,从理论层面来看,在
羁押期间内办理
解除限制自由措施的相关流程在三个工作日之内是可以顺利完成的。然而,实际上,由于案件的具体特性、司法机构的内部运作效率以及审批程序等诸多复杂因素的共同作用,有可能会导致这个流程耗费更多的时间。若司法机构拒绝给予申请者改变强制措施的许可,那么他们理应对此进行详细的解释并向其告知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