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与第六十七条之约束,
刑事拘留及
保释候审构成了两项截然不同的强制手段。前者,亦即刑事拘留,乃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在面临特殊紧迫形势时针对
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手段;而保释候审,则为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的强制手段。关于70岁高龄者是否适宜接受刑事拘留,法律并未设定明确的年龄界限。然而,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可能实施
犯罪行为、存在危害社会
公共安全的潜在风险等因素,而年龄本身并非决定能否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唯一标准。因此,若70岁的犯罪嫌疑人满足刑事拘留的相关条件,例如可能实施犯罪行为、存在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风险等,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是可以对其实施刑事拘留的。至于保释候审方面,根据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倘若70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符合保释候审的相关条件,例如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采取保释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增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且采取保释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增加、
羁押期限已届满且案件尚未处理完毕需采取保释候审等情形,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是可以对其采取保释候审的。总而言之,70岁高龄者是否适宜接受刑事拘留或保释候审,应视具体案情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实际状况而定,年龄本身并不是决定是否可采取刑事拘留或保释候审措施的唯一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拘传、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